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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没有人知道古代女子的七出之条是哪七条啊?(3)

发布时间:2021-11-18   来源:网络整理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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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七出”是对妇女而设的惩罚规条。明初刘基就说过“七出”不是“圣人意”,乃“后世薄夫之所云”。他认为犯淫、妒、不孝、多言、盗窃这五条,出妻尚有道理,而“恶疾”与“无子”,是人不愿有之大不幸,而竟被出,有悖天理人情。(《郁离子》)从今天的眼光看,“七出”的用意:(1)在于巩固父权—夫权家庭(族)秩序——如以“不孝”出妻为了维护家长尊严和转移养老责任给妇女,以“淫僻”、“嫉妒”、“多言”出妻为了保持尊卑有序、血缘纯正和人际和睦;(2)为维护父权—夫权家庭(族)的利益,包括世系延续及其象征意义、社会声誉和物质利益,以“无子”、“恶疾”、“盗窃”等不近情理的条规出妻。责怪、压制、惩罚妇女使其屈从牺牲,是“七出”之条对妇女构成压迫的主要方面。另一方面,与“七出”相补充的还有“三不去”规定:“有所取(娶)无所归,不去;与更三年丧,不去;前贫贱后富贵,不去。”(《大戴礼记?本命》)这是对“七出”的一种变通,对那些娘家无人、与夫守孝三年和与夫共历贫贱患难的妻子当出而给予“豁免”,但对于犯淫的妇女是不适用的。

  a展开全部这里面有全面的解释和总结古代丈夫遗弃妻子有七种理由,为七出。《孔子家语·本命》:“七出者:不顺父母,出;无子,出;淫僻,出;嫉妒,出;恶疾,出;多口舌,出;窃盗,出。不顺父母者,谓其逆德也;无子者,谓其绝世也;淫僻者,谓其乱族也;嫉妒者,谓其乱家也;恶疾者,谓其不可供粢盛(操办祭品)也;多口舌者,谓其离亲也;窃盗者,谓其反义也。”这是“七出”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。丈夫根据其中任何一条,都可以遗弃妻子。七出,又名“七去”,见《大戴礼·本命》和《烈女传·宋鲍氏女宗》;又叫“七弃”,《见公羊传·庄公二十七年》何休注。这几本书都早于《孔子家语》。这说明,七出的封建礼教在汉代就已经确立了。《唐律疏议》载有七出明文,说明至少到唐代,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,不但合礼,而且合法。唐孔颖达在解释七出时说:“天子、诸侯之妻无子,不出。唯有六出耳。”除了七出,古代还有“三不出”,就是有三种情况丈夫不能出妻。据《大戴礼·本命》记载,一、妻曾为公婆持三年之丧,不能出;二、娶时男方贫贱,后来富贵,不能出;三、有所娶而无所归(即娘家已无人),不能出。《唐律》规定,丈夫违犯“三不去”中任何一条,都要“杖一百,追还合”。三从四德是封建礼教给女子规定的道德标准。《仪礼·丧服》中说到:“妇人有三从之义,无专用之道。故未嫁从父,既嫁从夫,夫死从子。”《礼记·昏义》载,在女子出嫁前三个月,要‘教以妇德、妇言、妇容、妇功。”孔颖达疏:“未嫁之前,先教以四德。’妇德,指贞顺;妇言,指辞令;妇容,指仪态;妇功,指女工,即刺绣之类的女红。

  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: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;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。第一种原因是婚姻终止的自然原因。离婚,是生存的配偶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。这是由双方主观意志所决定的。离婚,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、财产关系、相互间、权利和义务等方面,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,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,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产生重大影响。因此,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,对离婚问题都作了专门规定。

 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,有它发生、发展的历史。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,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。

  离婚一词,是现代各国法律统一的用语。在古代社会,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,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,丈夫有休妻的特权,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。因此,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语,而用绝婚 、离弃、休妻、出妻等用语。结婚,认为是合二姓之好,而离婚,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,所以叫绝婚。而休妻、离弃则是指丈夫遗弃妻子。

图说天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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