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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与公诉案件起诉书的异同?

发布时间:2021-11-20   来源:网络整理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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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、公诉案件起诉书在检察机关有规定的固定格式,自诉状则没有固定格式,把法律要件写清楚即可。3、公诉案件均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,移送检察机关起诉,自诉案件无这一过程,书状中无此部分内容。

  自诉人张红,女,54岁,汉族,大学本科毕业,××市××研究所服务公司副经理,住该所宿舍楼××栋××单元×号

  被告人赵×,男,57岁,汉族,大学本科毕业,原××市××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,现受聘广州××公司,原住研究所宿舍楼××栋××单元×号。

 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赵×的刑事责任。同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定离婚。

  赵×于1997年到××市××模具厂工作后,结识××市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小姐余×,两人以“夫妻”的名义居住;1999年初赵×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,继续与余×以“夫妻”名义居住,同时一直欺瞒我,说要与我白头偕老,相守终身;1999年9月我想和赵×一齐去国外看望女儿,赵×万般推托,后在我的劝说下答应到北京协助办理出国手续,背地将余×带在身边,后与余×在北京玩耍半月;回到××市后在××度假村的别墅内以“夫妻”名义居住。当地人都知道他有两个“老婆”;2000年3月赵×提出离婚否则就接受一夫二妻的家庭,我当场拒绝,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没有回家也没给我一分钱。

  综上所述,赵×与余×以“夫妻”名义共同生活达五年之久,其周围的人均以为余×是赵×妻子,甚至知道他有两个“老婆”,赵×与余×建立了事实婚姻关系,赵×的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,构成重婚罪,应当依法追究赵×刑事责任,同时解除我与赵×的婚姻关系。为此,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,向你院起诉,请依法判处。

  2, 赵×在××市××模具厂及广东××公司与余×以“夫妻”名义居住时的房东、邻居的证词。

  被告人刘XX,男,19XX年X月X日生,汉族,初中文化,XX市XX公司勤杂工,XX省XX县人,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。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5月15日,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
 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,于2005年5月20日,移送本院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 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,对被害人许XX(XX岁,XX公司经理)怀恨在心,蓄谋报复杀人。2005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,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、木工凿,进入公司三层经理办公室,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,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的头部猛击二、三十下,后又对着许的面部、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、木工凿扎刺十余下,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,脑组织外溢,面部、颈部和胸部受伤,当场死亡。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,当日晚8时许,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,其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,将被告人刘XX向你院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图说天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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